青岛肇事逃逸怎么定罪?
我在青岛开车时,因为当时比较害怕,发生事故后就直接离开了现场。现在很担心会面临法律处罚,想知道在青岛肇事逃逸是如何定罪的,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哪些,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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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指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律对其定罪和处罚有明确规定。 在青岛,肇事逃逸的定罪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这里所说的“尚不构成犯罪”,一般是指事故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如果肇事逃逸行为构成犯罪,就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来定罪量刑。该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如果肇事逃逸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逃逸行为会加重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量刑,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事故造成的后果、逃逸行为对案件处理的影响等。总之,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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