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残疾人的财物该如何定罪?


窃取残疾人财物的定罪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这里“数额较大”在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标准 。并且,“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到,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 对于定罪的关键在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所占用的财物。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明知财物是他人的,并非无主物,却基于非法占有目的去秘密窃取,就可能构成盗窃罪。即便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不知道财物的主人是残疾人,也不影响盗窃罪的认定,因为“残疾人”这一要素在这种情况下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在故意犯罪里,部分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是故意的认识与意志内容,但当客观的超过要素的内容是危害结果以及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其他客观要素时,行为人至少对之具有预见可能性。只要实施了盗窃残疾人财物的行为,不管是否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在量刑方面,会根据盗窃数额等具体情况确定。如果盗窃数额较大,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良好的认罪悔罪表现,积极退赃退赔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也会予以考虑。 相关概念: 客观的超过要素:部分犯罪构成要件并不必须在主观上或客观上存在与之相对应的事实,在故意犯罪中,部分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是故意的认识与意志内容,但当这些要素涉及危害结果等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客观情况时,行为人至少对之具有预见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