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是专门针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制定的处理规定。以下为您详细解读其主要内容和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招生违规行为的定义。招生违规行为指的是高校、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学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比如高校突破招生计划名额录取学生、通过虚假宣传等手段欺骗考生入学等都属于招生违规行为。 对于不同主体的违规行为,有不同的处理办法。如果是高校出现违规行为,根据《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直至停办撤销招生资格的处理。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招生考试机构若出现违规行为,同样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高级中等学校若有违规行为,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有关单位若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违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当考生遇到高校招生违规行为时,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办法》规定,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如果考生对高校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