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改革后债权债务该如何处理?


单位改革后债权债务的处理是一个比较复杂但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白单位改革通常有多种形式,比如合并、分立、改制等,不同的改革形式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 如果是单位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简单来说,就是原来单位的债权债务都由合并后的新单位来承接。举个例子,如果A单位和B单位合并成了C单位,那么A单位和B单位之前的债权,比如别人欠它们的货款、借款等,都由C单位来主张收回;而它们之前的债务,像欠供应商的货款、银行贷款等,也都由C单位负责偿还。 当单位发生分立时,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单位分立成了几个新单位,对于之前的债权,分立后的各个新单位都有权主张;对于债务,各个新单位都有偿还的责任。不过,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其他特别的约定,就按照约定来处理。例如,甲单位分立成了乙单位和丙单位,甲单位之前欠丁单位一笔钱,若丁单位和乙、丙单位约定由乙单位偿还,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执行。 对于单位改制的情况,一般遵循“债务随资产走”的原则。如果单位改制后,资产被转移到了新的主体,那么相应的债务通常也会随着资产一并转移。比如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将部分资产剥离到新成立的公司,那么与这些资产相关的债务也会由新公司承担。在处理债权时,改制后的单位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总之,单位改革后债权债务的处理要依据具体的改革形式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