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合并后,其债务关系究竟是如何处理的?
我所在的原单位最近进行了合并,我比较关心之前单位的一些债务问题。比如原单位之前欠了供应商的货款,现在合并了,这笔债务该谁来承担呢?还有就是合并过程中对于债务处理有没有什么具体的流程和要求?我想详细了解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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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合并后,债务关系的处理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首先,债务承继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也就是说,无论是吸收合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还是新设合并(即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原单位的债务都会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单位来承担。例如,A公司与B公司合并,如果是吸收合并,A公司存续,B公司解散,那么B公司的债务就由A公司承担;如果是新设合并,成立了C公司,A、B公司解散,那么A、B公司的债务就由C公司承担。 其次,合并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让债权人有机会对自身债权的保障作出相应的安排。 最后,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企业吸收合并时,若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企业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需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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