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合并后继承债权债务的规定是在哪一条?
公司最近在考虑合并事项,涉及到合并后债权债务继承的问题。不太清楚具体在公司法哪条有规定,还有这其中涉及的一些具体程序和责任划分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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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后债权债务的继承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中有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概念和程序: 首先,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基本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一家公司吸收、吞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移至存续公司;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全部资产和负债转移至新设公司。 其次,公司合并需按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形成合并决议、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以及合并登记等。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最后,公司合并的债权债务由存续或者新设公司承继,这属于债的概括承受,不以债权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同意为生效要件。合并后公司可以对合并前公司的债权进行收取,同时必须对合并前公司的债务进行清偿。若公司在分立前已经存在的债务,分立之后,各家公司均需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在分立之前,公司已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事宜达成了书面协议并对此作出了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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