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党费后补交了会怎么处理?
我前段时间因为家里有急事,挪用了一部分党费,后来意识到错误又把钱补交回去了。现在特别担心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理,想知道法律和相关规定对于这种挪用党费后又补交的情况是怎么处理的,心里一直很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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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是党的活动的重要物质基础。挪用党费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从党纪方面来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挪用党费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即便挪用后补交,也不能免除其应受的党纪处分。对于情节较轻的,可能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从法律层面,如果挪用党费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嫌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不过,主动补交挪用的党费这一行为在处理时会被作为一个从轻情节予以考虑。比如在党纪处分时,相较于拒不归还的情况,可能会适当减轻处分的力度;在司法处理中,如果符合相关条件,也可能会从轻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完全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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