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期举证确有困难该如何处理?


在诉讼过程中,举证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然而,有时当事人可能会遇到按期举证确有困难的情况。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举证”的概念。举证就是当事人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真实的、合理的。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中,主张对方违约的一方,就需要拿出对方违约的证据,像合同文本、聊天记录、交付凭证等等。 当出现按期举证确有困难的情况时,法律是有相关规定来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觉得自己没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举证,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延长举证的期限。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及时提出申请。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延长申请,不能过了期限才想起来申请。二是要说明理由。要向法院讲清楚为什么自己按期举证有困难,比如是因为收集证据的难度大,相关证人在外地难以联系,或者证据掌握在第三方手中,第三方提供需要一定时间等。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说明的理由,来决定是否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者申请未获法院批准,而又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可能会面临不利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所以,当事人一定要重视举证期限,遇到困难及时按法律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