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履行义务该如何处理?
我在涉及一个案子时,有些单位是有义务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但它们却不履行义务。我不清楚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处理,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不配合的行为有什么办法和措施,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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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事务中,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履行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法律对此的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协助调查和执行义务的概念。协助调查,是指相关单位在司法机关等进行调查活动时,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等帮助;协助执行,则是在司法裁判等需要执行时,相关单位配合执行机关完成执行工作,比如银行协助冻结账户、单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收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罚款的金额,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此外,如果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这种情况下,就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当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履行义务时,法律赋予了司法机关多种处理手段,以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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