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故意伤害该怎么辩护?


当被告面临故意伤害的指控时,可从以下多个方面进行辩护: 首先是事实认定方面。要仔细核查指控的伤害行为是否确实由被告实施。有时候可能存在认错人或者证据指向错误的情况。比如有监控视频的案件,要查看视频是否清晰准确地记录了被告的行为。同时,要确认伤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要确定受害人所受的伤害真的是由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的。例如,受害人本身可能就有旧伤,在一些轻微冲突后旧伤复发,这时就不能简单认定是被告造成了全部伤害。法律依据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些条件。 其次是主观故意方面。故意伤害罪要求被告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如果被告是出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况而导致他人受伤,那么就不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则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被告在面临不法侵害时,采取的行为在合理限度内,那么就可以以此进行辩护。 再者是证据合法性方面。辩护律师要审查指控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合法取得。比如,警方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获取被告口供的情况,或者在提取物证、书证等证据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果证据存在合法性问题,那么这些证据可能会被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最后是量刑情节方面。即使被告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可以在量刑上进行辩护。例如,被告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或者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等,都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