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被告该如何进行抗辩?


当面临专利侵权诉讼时,被告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抗辩。首先是专利有效性抗辩。专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被授予,若专利本身不符合这些条件,被告就可对其有效性提出质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被告可通过收集证据证明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等,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若专利被宣告无效,侵权指控自然不成立。 其次是不侵权抗辩。这主要从技术特征对比方面入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缺少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必要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那么就不构成侵权。被告要仔细分析自己的产品或方法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找出差异点进行抗辩。 再者是合法来源抗辩。若被告能证明其产品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且不知道该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依据《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需提供购货合同、发票等证据来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 另外,还有先用权抗辩。《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如果被告能证明自己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经开始实施相关技术或准备实施,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就可以以此进行抗辩。 最后是诉讼时效抗辩。《专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如果侵权行为已经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被告可以以此进行抗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