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被告专利侵权该如何辩解?

我被人告了专利侵权,现在心里特别着急。我自己也不确定是不是真的侵权了,也不知道该从哪些方面去给自己辩解。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被告专利侵权的时候有哪些合理的辩解方法和途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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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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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告专利侵权时,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辩解,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从专利本身的有效性进行辩解。专利并非一经授予就绝对有效,若能证明对方的专利不符合专利授权的条件,那么该专利就可能被宣告无效,侵权指控自然也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比如,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就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则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其次是看是否有合法来源。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产品或者技术是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得的,并且不知道该产品或者技术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被告是从正规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产品,并且有相关的采购合同、发票等证据来证明其来源的合法性。 再者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比对。要判断自己的产品或技术与原告的专利技术是否真的相同或等同。等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物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在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需要考虑手段、功能和效果三个方面。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在手段、功能和效果上基本相同,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那么就可能构成等同侵权;反之,则不构成侵权。 另外,还可以考虑是否存在不视为侵权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几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比如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如果被告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那么就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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