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诉讼时共同财产如何确定?


在离婚诉讼中,准确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至关重要,这不仅关系到双方的财产权益分配,也影响着离婚纠纷的妥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首先,对于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这些收入,很好理解,就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后通过工作获得的钱。比如说,丈夫在公司上班每个月发的工资,妻子做兼职拿到的报酬,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一方没有工作,另一方的工作收入同样也是共同财产。 其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也属于共同财产。假如夫妻婚后一起开了一家小店,小店赚的钱就是共同财产。或者一方用家庭资金去炒股、买基金,赚的钱也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不过要注意,如果是一方婚前就有的投资,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部分,一般不属于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获得的经济利益。比如,一方写的书在婚后获得了稿费,这笔稿费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通常情况下是共同财产。但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所有,那就不属于共同财产了。例如,老人在遗嘱中写明房子只留给自己的儿子,那么这个房子就只是儿子的个人财产,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一个兜底条款。这可能包括一些难以具体列举的财产类型,在实际判定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来确定。 在离婚诉讼中确定共同财产,需要全面了解法律规定,收集相关证据。如果对某些财产的归属有争议,双方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