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合同诈骗中的主观故意?


合同诈骗中的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下面从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如何界定。 首先,从行为人的履约能力来看。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行能力却夸大自己的能力,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从而签订合同,这很可能表明其具有主观故意。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情形中,就包含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这说明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无实际履约能力还这样做,就是一种主观故意诈骗的表现。 其次,考察行为人签订合同后的态度。若行为人签订合同后积极为履行合同做准备,努力创造条件履行合同义务,一般可以认为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相反,如果签订合同后,行为人对合同履行毫不在意,甚至将对方交付的货物、货款等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等与合同履行无关的用途,或者携款潜逃,这就明显表现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 再者,从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判断。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合理用于合同约定的事项,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那么主观故意诈骗的可能性较小。但如果将财物随意处分,导致无法返还给对方,就可能存在诈骗故意。例如,行为人将货款用于高风险投资且未告知对方,最终投资失败无法偿还货款,这种行为就有较大的诈骗嫌疑。 最后,还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如果行为人以往就有类似的诈骗行为或者多次不诚信履约的记录,那么在当前合同中存在主观故意诈骗的可能性也会增加。 总之,界定合同诈骗中的主观故意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判断,不能仅仅依据某一个行为或情况就下结论。在实际案件中,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案件的证据和事实,运用上述方法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