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扰乱法庭秩序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指的是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要认定扰乱法庭秩序罪,首先得清楚其犯罪构成。从主体方面来说,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不管是诉讼参与人,还是旁听人员等,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法庭秩序,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有的人就是为了发泄对案件处理的不满,故意在法庭上大吵大闹,这就体现了故意的主观心态。 犯罪客体是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法庭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场所,维护法庭秩序是保障司法公正、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任何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都是对司法权威和正常司法活动的挑战。 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聚众哄闹法庭,即纠集多人在法庭上喧哗、吵闹、谩骂等,使法庭审理无法正常进行;二是聚众冲击法庭,指的是多人强行进入法庭,破坏法庭设施,干扰法庭审理;三是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公诉人、法警等,对他们进行暴力袭击。而且,这些行为必须达到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轻微的吵闹、不满情绪的表达等,不构成此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总之,认定扰乱法庭秩序罪需要综合考虑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等多个因素,并且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