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的经济往来如何认定?


在法律层面,准确认定受贿罪中的经济往来至关重要,这有助于我们清晰地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下面我们从概念、认定依据以及实际应用等方面来详细探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受贿罪中经济往来的概念。所谓受贿罪中的经济往来,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这里的经济活动涵盖了商品交易、劳务提供、投资合作等众多领域。 接下来,认定受贿罪中的经济往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这表明,认定受贿罪中的经济往来需要满足几个关键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个条件是必须发生在经济往来中。经济往来包括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货物买卖、货款支付等各种经济活动。比如,在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单位参与,与供应商进行商务洽谈、签订合同等行为,就属于经济往来。 第三个条件是违反国家规定。这里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例如,国家规定禁止在经济活动中收受回扣,若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此规定收受回扣,就可能构成受贿罪。 最后一个条件是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回扣、手续费是指在商品交易或劳务活动中,卖方或劳务提供者为了促成交易,给予买方或劳务接受者的金钱或其他利益。如果这些回扣、手续费被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占有,而不是按照规定上交单位,就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在实际应用中,判断是否属于受贿罪中的经济往来,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要审查经济往来的真实性,看是否存在虚构交易、虚假合同等情况。同时,还要考察回扣、手续费的性质和来源,判断其是否合理合法。例如,有些正常的商业折扣是符合市场规则的,不属于受贿罪中的回扣。 总之,认定受贿罪中的经济往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这不仅有助于准确打击受贿犯罪,也能保障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