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该如何认定及处理?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我国,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时间节点的。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里的结婚实质要件包括: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规定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从这个时间点之后,我国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经过合法登记的婚姻关系。 对于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情况,在处理时,其婚姻效力等同于合法登记的婚姻。如果双方要离婚,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离婚程序进行。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即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协议不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 如果被认定为同居关系,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一般是参照婚姻关系的相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总之,对于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认定和处理方式,当事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