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非法获取如何认定?
我最近有点担心自己的行为会不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里的非法获取。我之前为了做个小调查,在网上搜集了一些人的联系方式。我不知道这种行为算不算非法获取,想了解下在法律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非法获取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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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里的非法获取是一个重要的概念。首先,公民个人信息指的是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像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非法获取的认定,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有一系列的规定,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民法典》等。如果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这些法律规定,那就可能构成非法获取。例如,未经用户同意,通过技术手段窃取他人在网络平台上的个人信息,这就是违反了网络安全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另一方面是采用非法方法获取。常见的非法方法包括窃取、骗取、胁迫等。窃取很好理解,就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其个人信息,比如偷偷复制他人手机里的联系人信息。骗取就是通过欺骗的手段让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比如冒充公检法人员骗取他人的银行账号等信息。胁迫则是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迫使他人交出个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所以,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时,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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