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屋该如何界定?
我结婚后和伴侣一起生活,现在因为一些原因,需要明确婚后房屋的归属情况。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婚后房屋是怎么界定的,是看购买时间、出资情况,还是其他因素呢?希望能了解一下具体的界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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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屋的界定主要涉及房屋的归属问题,即该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下面将从不同的情形为你详细介绍。 情形一: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就属于这种情况,双方对该房屋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情形二: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没有进行特别约定,且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那么该房屋通常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房屋贷款,对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给予相应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情形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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