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中如何认定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罪?
我最近对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尤其想搞清楚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罪的认定问题。想知道在实际情况里,怎么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了这个罪,认定的时候都有哪些要点,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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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认定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是客体方面,它侵犯的是国家的安全,这里的国家安全具体指的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简单来说,国家的稳定、发展以及制度的保障都在这个范畴里,这是国家的根基和核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就是说,一个人通过各种手段,比如给钱、给好处等方式,从国内获取国家秘密然后提供给境外的相关主体。这里的国家秘密,包括各种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方面不能对外公开的重要信息。 主体方面,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罪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管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都可能构成这个罪。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也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人员获取国家秘密,还主动去这么做。 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概念: 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罪:是一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通过收买的方式将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主体。 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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