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认定股东知情权行使的“目的正当性”?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想查阅公司的财务账目等资料,但公司以我目的不正当为由拒绝。我就是想了解公司真实经营状况,确保自己的权益。我不太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认定股东知情权行使的“目的正当性”的,想知道认定的标准和方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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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知情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而“目的正当性”是股东行使知情权时的一个关键考量因素。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目的正当性”意味着股东行使知情权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等合理目的,而不是为了损害公司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不良目的。 在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认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正当性”,法院通常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一方面,会看股东提出查阅请求的背景和原因。比如,如果公司近期经营状况出现异常,股东为了了解公司实际情况而请求查阅相关资料,这种目的通常会被认为是正当的。另一方面,会考察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股东的行为表现。如果股东之前一直积极参与公司事务,关心公司发展,那么其查阅资料的目的更有可能被认定为正当。 此外,如果股东查阅资料是为了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这也属于正当目的。例如,在公司面临重大投资决策时,股东为了评估决策的合理性而查阅相关财务和业务资料。然而,如果股东是竞争对手的关联方,查阅资料可能是为了获取商业秘密并提供给竞争对手,这种目的就很难被认定为正当。 当公司认为股东查阅有不正当目的时,公司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公司要拿出合理的证据来证明股东的目的不正当。如果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就不能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总之,认定股东知情权行使的“目的正当性”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平衡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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