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官司中被告需要举证吗?
我被别人告商标侵权,现在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我很疑惑在这场官司里,是不是只有原告需要举证,我作为被告需不需要举证呢?我不太懂法律流程,也不知道自己该做些什么,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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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侵权官司中,被告是需要进行举证的。首先,我们要明白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就是在打官司时,当事人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这就好比你说一件事情是真的,那你得有东西能证明它是真的。 在商标侵权官司里,虽然原告通常要先拿出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商标侵权行为。比如,原告要证明自己有合法有效的商标权,以及被告使用了和自己商标相似或者相同的标识,并且这种使用给自己造成了损失。但是,被告也有自己的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如果被告要反驳原告的主张,比如被告说自己没有侵权,或者有合理使用该标识的理由,那被告就得拿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说法。 举个例子,如果被告声称自己使用的标识是在商标权人申请商标之前就已经开始使用的,并且有一定的影响力,这属于在先使用抗辩。那么被告就需要提供证据,像使用时间的证明、使用范围的证据等,来证明自己确实是在先使用。 再比如,被告说自己使用该标识是得到了商标权人的许可,那被告就得拿出许可使用的合同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作为证据。所以,在商标侵权官司中,被告并不是完全不用举证,而是需要根据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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