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义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通俗来讲,就是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有其他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多种属于商标侵权的情形。第一种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比如说,A公司拥有“光明”牌牛奶的注册商标,而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也在自己生产的牛奶上使用“光明”商标,这就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种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例如,A公司的“可口可乐”商标很有名,B公司生产的饮料商标叫“可日可乐”,和“可口可乐”非常相似,而且也是饮料产品,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这种情况也构成商标侵权。 第三种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假如商家明明知道某商品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产品,还进行销售,那商家的销售行为也属于商标侵权。比如,明知是假冒“耐克”商标的运动鞋还在店里售卖。 第四种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有些不法分子会私自制造名牌商标的标识,然后卖给其他商家用于假冒产品,这种制造和销售商标标识的行为也是侵权的。 第五种是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比如,把别人品牌的商品商标换成自己的商标再卖出去,这也侵犯了原商标权人的权利。 最后,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同样构成商标侵权。例如,有人专门为造假者提供存放假冒商品的仓库,这就属于提供便利条件的侵权行为。 总之,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要从行为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的这些情形来综合考量。如果发现可能存在商标侵权的情况,最好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