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罪该如何认定,又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呢


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犯罪形态,简单来说,就是原本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人,因为后续特定行为,而被认定为抢劫罪。 首先,认定转化型抢劫罪,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这里的行为只要开始实施就行,不要求一定成功获取财物。第二个条件是,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不仅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还包括在现场发现犯罪人并随之追赶的过程。“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就是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害其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用将要实施这种行为吓唬人。第三个条件是,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 相关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等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根据《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意见》第5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成罪标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等情形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对转化型抢劫罪认定进一步明确了一些问题。比如,《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一般不考察是否既遂,但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标准,又无相关情节的,不构成抢劫罪;对于以摆脱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小且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等后,在相应场所当场使用暴力等,构成“入户抢劫”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两人以上共同犯罪,部分人实施暴力等,其余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要看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