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决书中刑期已羁押完该如何表述?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法院要出判决书了,我之前的羁押时间已经达到了最终判的刑期。我不太清楚在判决书里对于这种刑期已羁押完的情况会怎么表述,想了解下相关的规范和常见说法,免得心里没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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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决书里,如果遇到刑期已羁押完这种情况,一般会有规范且明确的表述。首先,我们得了解一下“羁押”这个概念。羁押就是司法机关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起来,限制他们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就表明先行羁押的时间是可以用来折抵最终判处的刑期的。 当出现刑期已羁押完的情况时,在判决主文部分通常会有类似这样的表述:“被告人[姓名]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时间已折抵相应刑期,其刑期已执行完毕” 。这样的表述清晰地说明了被告人之前被羁押的时间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折抵了相应的刑期,并且现在整个刑期都已经执行完了。这是为了明确被告人的刑罚状态,让被告人以及社会公众都能清楚了解判决的执行情况。同时,这种表述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确保每一个判决都能准确地反映被告人的刑罚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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