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强奸未遂?
我遇到个事,有人说被强奸了,但嫌疑人说没成功。我不太懂这方面法律,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怎么认定强奸未遂啊?是看有没有实际发生性行为,还是有其他的判断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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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强奸未遂,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我们要明白强奸罪和强奸未遂的概念。强奸罪,通俗来讲,就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强奸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判断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关键在于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开始实施与强奸行为直接相关的动作。比如,犯罪嫌疑人对妇女实施暴力、胁迫,试图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就可以认定为已经着手。如果只是在为实施强奸做准备,像准备工具、踩点等,那就属于犯罪预备,而不是着手实行犯罪。 “未得逞”是区分强奸既遂与未遂的重要标志。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奸罪的既遂标准,一般采用“插入说”,也就是只有当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时,才构成强奸既遂;反之,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插入,就属于未得逞。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这些原因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外界的客观障碍,比如被害人的反抗、他人的及时制止;也可以是犯罪分子自身能力的限制,像突发疾病、自身生理功能障碍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对于强奸未遂的认定,要综合考虑上述多个因素,并依据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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