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如何固定证据材料?


在医疗纠纷中,固定证据材料是十分关键的环节,它能够为后续的维权提供有力的支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固定证据材料的方法和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病历资料的固定。病历是医疗过程的重要记录,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体温单、医嘱单等。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 其次是实物证据的固定。如果怀疑医疗纠纷与药品、医疗器械、血液等实物有关,要及时对这些实物进行封存。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再者是证人证言的固定。如果有其他人员目睹了医疗过程或者知晓相关情况,可以请他们提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在后续的处理过程中由证人出庭作证。 另外,对于医疗过程中的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也可以作为证据进行固定。但要注意的是,收集视听资料要合法合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及家属要及时、合法地固定各种证据材料,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