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仲裁申请后能否再次申请劳动仲裁?
我之前申请了劳动仲裁,后面因为一些原因撤回了。现在我觉得还是得通过仲裁来解决问题,不知道撤回仲裁申请后还能不能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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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仲裁申请后能否再次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劳动仲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法定途径。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如果是因为这种情况被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一般是不能再次申请的。 但是,如果是申请人自己主动、自愿地撤回仲裁申请,在仲裁委作出处理结果之前,是可以再次申请劳动仲裁的。因为主动撤回仲裁申请是申请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从法律角度来说,当事人有再次通过仲裁来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不过,再次申请仲裁需要注意仲裁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再次申请仲裁时超过了仲裁时效,可能会面临仲裁委不予受理或者对方以时效抗辩而导致仲裁请求不被支持的风险。 总之,主动撤回仲裁申请通常可以再次申请,但要留意仲裁时效;而被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一般不能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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