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胁迫?
我在和别人进行交易的时候,感觉对方的行为有点像胁迫我达成交易,但我不确定这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胁迫。我想知道在民事法律行为里,什么样的情况能被认定为胁迫呢?具体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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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胁迫是指一方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荣誉、隐私、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从构成要件上来说,认定胁迫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胁迫行为。即胁迫人实施了胁迫的举动,这种举动可以是言语上的威胁,比如威胁对方如果不签订合同就曝光其隐私;也可以是行为上的要挟,像以伤害对方身体相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表明法律明确保护受胁迫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胁迫人的故意。胁迫人必须是故意实施胁迫行为,其目的就是要让受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甲为了让乙低价转让其房屋,故意威胁乙说如果不转让就找人破坏乙的生意,甲这种故意威胁的心态就是构成胁迫的一个要素。 再者,受胁迫人因胁迫行为产生了恐惧心理。这种恐惧心理是真实存在的,并且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受胁迫人是因为胁迫人的胁迫才产生了恐惧,进而作出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行为。例如,乙因为害怕甲破坏自己的生意,不得已才同意低价转让房屋。 最后,受胁迫人基于恐惧心理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人的行为是在恐惧的支配下做出的,并非其内心真实想要实施的行为。比如上述例子中乙转让房屋的行为,并非其自愿,而是受到胁迫后的无奈之举。 总之,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胁迫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几个方面,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认定存在胁迫行为,受胁迫方也才能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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