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赔偿协议书中的赔偿数额该如何确定?


在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协议书中的赔偿数额时,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首先是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方法多样,比如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等。而且,因提起诉讼而导致的费用,像聘请律师的费用、调查取证费、制止侵权所支付差旅费、为查阅收集证据材料支付的费用、对是否构成侵权的鉴定费用等,也应列入赔偿范围。这是因为这些都是被侵权人制止侵权实际必须支出的费用,能让当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其次是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含产品销售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这三种情况,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例如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版发行其文字作品,发行一定数量册,侵权赔偿额就是书的单价乘发行数量减去合理的印刷、发行及发行折扣等费用得出侵权所得。 若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保护著作权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此外,还有精神损害损失赔偿情况。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限定在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即主要是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赔偿纠纷中涉及公民、法人姓名权、名称权等商誉的损害赔偿。如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其作品,并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等多种情况。对著作权精神损害应当根据损害的情况首先适用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如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责任方式。仅对情节严重,使用非财产责任形式明显不足以保护受害人的精神权益时,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其他计算方法。比如以合理的转让费、使用费、许可费等收益报酬作为赔偿标准,著作权的使用费、转让费等一般有关主管部门都有一定的标准,或者当事人之间存有可以比照的合同标准,以及同行业、同等水平的其他单位的使用费标准,这些标准一般比较客观。还有依稿酬标准进行赔偿,实践中,法院计算被侵权的字数,再根据稿酬标准的二至五倍进行赔偿。 总之,确定赔偿数额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最终目的是让权利人得到合理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