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赠与财产的效力如何认定?

我和前妻签了离婚协议,里面约定把一套房子赠与孩子。现在我经济上遇到困难,不想把房子给孩子了。我想知道当初离婚协议里这个赠与财产的约定到底有没有效力,法律上是怎么认定这种情况的,我能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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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赠与效力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离婚协议赠与财产的效力认定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离婚协议的性质。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的协议。它既包含了夫妻双方对身份关系解除的意思表示,也涉及到财产权益的处分安排。 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从法律角度来看,它与一般的赠与合同有所不同。一般的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并且,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通常享有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可以反悔不把财产给受赠人了,这依据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然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因为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其中的赠与条款往往是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内容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的。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通常是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后才作出财产赠与的决定。这种赠与是基于身份关系和家庭伦理道德的考量,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法院一般不会轻易支持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例如,如果离婚协议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备案登记,并且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那么该协议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此时,赠与人如果没有法定的撤销事由,就不能随意撤销赠与。法定的撤销事由主要包括《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此外,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的不动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虽然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但在权利转移方面,受赠人尚未完全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不过,这并不影响赠与条款在离婚协议中的效力,受赠人可以依据离婚协议要求赠与人履行过户登记的义务。 综上所述,认定离婚协议赠与财产的效力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既要考虑离婚协议的整体性质和目的,也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但在符合法定撤销事由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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