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贪污罪会判几年,该怎么认定贪污罪数额?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受到严格规制。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涉嫌贪污罪的量刑以及贪污罪数额的认定。 首先,关于贪污罪的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此外,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其次,关于贪污罪数额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特定情形,如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上述特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上述特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贪污罪数额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于贪污行为的定性和量刑,不仅要看贪污数额,还要结合犯罪的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