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当事人对货物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时,该如何确定?
我和别人签了个买卖合同,当时没在意交付地点的事儿,没在合同里写。现在要交付货物了,我和对方就交付地点有了分歧,我不知道该咋办。想问下这种没约定交付地点的情况,法律上是怎么确定交付地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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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中,当当事人对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确定交付地点的方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如果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可以先尝试进行协商,达成关于交付地点的补充协议。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就需要看合同其他条款或者以往的交易习惯来确定。 若依据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交付地点,那么就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来处理。该规定指出,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在买卖合同中,货物属于“其他标的”,所以通常是在卖方所在地交付。 不过,如果涉及货物需要运输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就相当于完成了交付,交付地点就是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方。 此外,如果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上所述,当买卖合同当事人对货物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时,首先尝试协商补充,协商不成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则依据上述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来判断交付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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