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无效该如何认定?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双方未来责任而约定的条款。然而,并非所有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那么该如何认定免责条款无效呢?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无效的免责条款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条款。简单来讲,就是即使合同里写了这个免责条款,在法律上也不管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认定免责条款无效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这里提到的格式条款很多时候就包含免责条款。也就是说,如果免责条款是格式条款,且符合上述情形,就是无效的。 另外,《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意味着,如果免责条款试图免除一方因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这样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例如,在一些医疗美容合同中,商家在合同里写“手术出现任何意外,本机构概不负责”,这种免责条款就因为可能涉及造成对方人身损害而无效。再比如,运输公司在合同中写“货物丢失,无论何种原因,公司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运输公司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货物丢失,这样的免责条款也无效。 在实践中认定免责条款无效,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要判断免责条款是否违反公平原则,是否存在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或对方的急迫、轻率、无经验等订立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如果免责条款明显不合理地分配了合同风险,让一方承担过多的不利后果,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同时,要审查免责条款的订立过程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存在这些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的效力会受到影响,免责条款自然也可能无效。总之,认定免责条款无效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的合同情况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