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在劳动纠纷处理中是非常关键的,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维权的时效等重要问题。下面来详细说说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从法律定义来讲,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这是什么意思呢?通俗地说,就是当劳动者明确知道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了侵害,或者按照常理应该知道权益被侵害的那个时间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里强调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在仲裁时效中的重要性。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仲裁时效延长为一年,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依然是关键。 在实践中,不同情形下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有所不同。 在解除劳动关系的争议中,如果用人单位作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那么以该通知送达劳动者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比如公司给员工发了辞退通知,员工收到通知的那天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要是用人单位没有书面通知,而是口头告知,并且劳动者对此有异议,那么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例如公司领导口头说要辞退员工,员工不同意,员工之后去维权的那天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在工资支付争议方面,如果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工资,那么明示拒绝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比如公司明确表示这个月不给员工发工资,那公司表示的当天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果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工资,而双方又没有明确的工资支付日期,那么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像一些小公司没有固定的发薪日期,员工在询问工资时公司没有给出明确答复,员工之后去主张工资的那天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另外,当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争议,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时间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保障劳动秩序之间的平衡。比如员工在职时发现公司少发工资,随时都可以主张权利;但员工离职后,就需要在离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总之,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以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