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是如何认定的?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了解其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对于判断行为性质和量刑至关重要。首先,让我们来明确一下挪用公款罪的概念。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对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挪用公款的用途是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还是其他情况,不同用途的数额标准有所不同。同时,还需要考虑挪用的时间、是否退还等情节。如果挪用公款后及时退还,可能在量刑时会从轻考虑;但如果挪用公款不退还,并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此外,对于特定款物的挪用,法律规定更为严格,即使数额相对较小,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总之,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