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该如何确定?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在确定违约金时,我们首先要关注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也就是说,如果合同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者计算方式,那么一般就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违约金。例如,合同约定违约方需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那在违约情形发生时,就按此标准执行。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出现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问题。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里的“过分高于”,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是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比如,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是10万元,而约定的违约金是20万元,这种情况下违约方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降低违约金数额。 相反,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同样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这是为了充分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要是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时,违约金一般按照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间接损失通常需要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例如,因为对方违约导致自己无法按时交付货物,从而向第三方支付了违约金,这部分额外支出就可以作为实际损失要求违约方赔偿。 此外,在确定违约金时,还需要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对违约金进行合理调整。比如,违约方是因为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违约,且主观上没有过错,那么在确定违约金时就会适当考虑这些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