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渎职罪的损害后果?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认定渎职罪的损害后果,在司法实践中至关重要。 首先,损害后果包含物质性损害和非物质性损害。物质性损害通常是指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损失。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导致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像贪污、挪用公款等行为致使国家资金的减少,或者因失职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等。根据《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一般会被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 非物质性损害则较难用金钱来衡量,它主要体现在对社会秩序、国家声誉、公民权利等方面的损害。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导致群众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或者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行为。对于非物质性损害的认定,往往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 在认定损害后果时,还需要考虑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后果必须是由渎职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损害后果是由其他因素引起的,或者渎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确,那么就不能将该损害后果归责于渎职行为。例如,在一些环境污染案件中,虽然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管不力,但如果有证据表明环境污染主要是由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导致的,那么就不能简单地认定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与环境污染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此外,对于损害后果的认定,还需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渎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也要考虑其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即使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也不能认定为渎职罪。例如,在一些突发的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尽力采取了措施,但仍然无法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地认定其构成渎职罪。 总之,认定渎职罪的损害后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只有准确认定损害后果,才能正确地追究渎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