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告知书是否需要告知被告人?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告知书这方面的情况。我有个朋友被逮捕了,现在在看守所里。我就挺疑惑的,像这种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告知书,到底会不会告知我朋友呢?我主要想知道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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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告知书是需要告知被告人的。 羁押必要性审查,简单来说,就是人民检察院对那些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看还有没有继续把他们关着的必要。要是觉得没必要继续关着了,就会建议相关机关把人放了或者换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羁押地的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告知。要是没有设立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那就由巡回检察人员或者派驻专职检察人员来进行权利告知。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也从侧面说明保障被告人知晓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的重要性,以便能及时申请审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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