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预缴所得税能否不按实际利润缴纳?
我公司在进行季度预缴所得税时,由于一些特殊业务情况,实际利润不太能准确反映当期的纳税能力。我想了解下,在这种情况下,季度预缴所得税能不能不按实际利润来缴纳呢?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允许其他的预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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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预缴所得税在一般情况下是需要按照实际利润来缴纳的,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以不按实际利润预缴。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季度预缴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式。季度预缴所得税就是企业在每个季度结束后,预先缴纳一部分企业所得税,到年度终了后再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实际利润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存在困难,是可以选择其他预缴方式的。 这里所说的“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通常是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如季节性生产、经营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等,导致某一期间的实际利润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纳税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认可后,采用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其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方法预缴。 不过,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用哪种预缴方式,在年度终了后都需要进行汇算清缴,按照全年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如果企业在预缴过程中少缴了税款,一般不会被加收滞纳金,但如果是故意不按规定预缴,可能会面临税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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