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缴季度所得税能否用以前年度亏损弥补?
我公司本季度有应缴纳的所得税,但之前年度有亏损。我想知道在缴纳本季度所得税时,能不能用以前年度的亏损来弥补呢?不太清楚相关规定,怕处理不当导致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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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缴纳过程中,应缴季度所得税是可以用以前年度亏损来弥补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以前年度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简单来讲,就是企业过去经营中出现的亏损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填报说明中明确,“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这意味着,企业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是可以按照规定用以前年度亏损来抵减本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需要准确计算以前年度亏损金额,并且按照税法规定的弥补年限进行弥补。一般情况下,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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