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无理由离婚法院会怎么判?

我想和另一半离婚,但又没有什么特别的理由,就是觉得过不下去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无理由离婚的情况,法院一般会怎么判。是会直接判离,还是会驳回我的请求呢?我很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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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上,“无理由离婚”指的是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却未明确指出对方存在过错或特定法定离婚事由的情况。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关键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当一方提出无理由离婚时,若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且没有证据表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通常会基于维护婚姻稳定的考虑,认为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从而在第一次诉讼中判决不准离婚。这是因为法院希望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和修复关系的机会。 不过,如果原告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六个月之后,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能够在第二次诉讼中提供一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双方长期分居、矛盾激烈无法调和等情况,那么法院在第二次审理时,判决准予离婚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总之,“无理由离婚”能否成功判离,关键在于是否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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