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的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


在医疗纠纷中,若出现一方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况,对于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的认定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相应处理方式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对医疗行为是否构成事故、事故的等级以及责任程度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的关键环节。它就像是一把尺子,能准确衡量医疗行为在整个事件中所处的位置和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等。如果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若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认定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时,法院或相关部门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也就是说,如果医疗机构不配合提供鉴定所需材料,导致无法通过鉴定确定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那么法院可能会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 对于患者不配合鉴定的情况,如果是因为医疗机构存在隐瞒、篡改病历等行为导致患者不信任而不配合,那么医疗机构应先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若患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也可能要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例如,可能会影响其主张的赔偿金额等。 在实践中,当一方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首先应查明不配合的原因。如果是医疗机构故意不配合,相关部门可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若通过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即便没有鉴定结论,法院也可以根据这些证据进行责任认定和裁判。 认定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的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