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案件该如何确定?


校园伤害案件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下面从几个方面为您详细介绍如何确定校园伤害案件。 首先是主体方面。校园伤害案件的主体一般包括学校、教师、学生及其他第三人。学校是教育机构,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实施者;学生是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对象;其他第三人则是指学校和学生之外的人员。比如,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对学生实施伤害行为,这里的校外人员就是第三人。 其次是时间和空间范围。时间上,校园伤害案件通常发生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包括上课时间、课间休息时间、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时间等。空间上,主要是在学校的校园内,如教室、操场、实验室等,也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场所,像春游、秋游的地点等。例如,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户外拓展活动中受伤,就属于校园伤害案件的范畴。 从行为与损害后果来看,必须存在侵权行为或者意外事件,并且该行为导致了学生人身损害的后果。侵权行为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比如,教师体罚学生导致学生受伤,这就是教师的侵权行为;而学生之间在正常的体育活动中意外碰撞受伤,则可能属于意外事件。同时,损害后果必须与侵权行为或者意外事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学生的受伤是由该行为直接导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判断学校是否尽到职责,需要综合考虑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是否到位、对校园设施的维护是否及时等因素。总之,确定校园伤害案件需要综合考虑主体、时间空间、行为与损害后果以及学校的责任等多个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