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自首?


自首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有着重要影响。简单来说,自首就是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认定自首的相关标准。 首先,自动投案是构成自首的重要前提。自动投案指的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不过,自动投案的方式有很多种,并不局限于直接到司法机关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此外,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其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另一个关键要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这里强调的是“主要犯罪事实”,如果只是如实供述自己的次要犯罪事实,而隐瞒了主要犯罪事实,就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根据相关规定,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最后,对于自首的认定还需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种情况被称为“准自首”。 综上所述,认定是否构成自首需要综合考虑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方面,同时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符合自首的条件,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