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正当目的”是如何认定的?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最近想查阅公司的一些资料,但公司以我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我不太清楚怎样就算是“不正当目的”,我就是想了解下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所以想问问法律上对于股东“不正当目的”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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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股东“不正当目的”的认定对于保障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当股东行使查阅公司资料等权利时,如果公司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就可以拒绝股东的请求。那么,怎样认定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其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简单来说,如果股东自己在外面经营着和公司业务差不多的生意,或者帮别人经营类似业务,那这种情况下,公司就可以怀疑股东查阅资料是为了竞争,有“不正当目的”。 其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比如股东把公司的重要财务信息告诉竞争对手,这肯定会损害公司利益,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有“不正当目的”。 其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如果股东之前有过这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那么公司也有理由怀疑股东这次查阅资料还是会有不良企图。 其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案件来判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股东的行为动机、查阅资料的范围和方式等,来确定股东是否存在“不正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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