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属于“不正当目的”?


在法律层面,判断股东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对于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常运营有着重要意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第一种情形是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通俗来讲,如果股东自己另外开了一家和本公司业务差不多、存在竞争的公司,或者帮其他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做事,那他查阅本公司资料就可能存在不正当目的。因为他可能会把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等信息用到竞争业务中,损害本公司利益。 第二种情形是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这意味着,如果股东要把公司的信息透露给别人,而且这种透露可能会让公司的利益受损,那么就可以认定他有不正当目的。比如,股东要把公司的产品研发计划透露给竞争对手,这显然会对公司不利。 第三种情形是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如果股东曾经有过这种不良记录,再次要求查阅时,公司有理由怀疑他此次查阅也是为了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种情形是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由于现实情况复杂多样,法律无法一一列举所有不正当目的的情形。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股东是否存在不正当目的。例如,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资料的时间、方式等明显不合理,或者查阅的范围与股东的合理需求严重不符等情况,都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不正当目的。 总之,判断股东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公司在面对股东查阅请求时,要根据法律规定,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股东是否存在不正当目的,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股东也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