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诉讼权有哪些?


股东的诉讼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在自身权益或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权益的权利。股东诉讼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股东直接诉讼权。这是指股东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提起的诉讼。当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实施了损害股东个人利益的行为时,股东就可以行使直接诉讼权。例如,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就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公司或相关责任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类是股东代表诉讼权。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在公司决议方面,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也是股东诉讼权的一种体现,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