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是如何规定股东直诉权的?


股东直诉权,简单来说,就是当股东的利益遭受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诉讼结果也由股东自己直接承担,这是法律直接赋予股东个人的权利。 《公司法》中对股东直诉权有多处规定。比如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涉及到申请决议无效和申请决议撤销的直接诉讼,像如果公司某次股东会决议内容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股东就可以提起决议无效之诉;要是股东会召集程序存在问题,比如没有提前合理通知所有股东,股东就可以提起决议撤销之诉。 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申请损害赔偿的直接诉讼情况,比如董事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资金,导致股东利益受损,股东就有权起诉要求赔偿。 关于股东直诉权的原告,与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份公司原告股东资格的限制性要求不同,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司的任何股东,且无持股比例的限制。而被告只能是公司或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在胜诉利益归属和费用承担方面,如果股东胜诉,利益归属于该原告股东;如果败诉,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等通常也均由该原告股东承担。 相关概念: 决议无效之诉:针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提起的诉讼,目的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决议撤销之诉:针对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以及表决程序存在瑕疵而对决议提起的诉讼,目的是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损害赔偿之诉:针对公司、其他股东(通常为大股东)或董事及其他高管,违背股东个人意愿,损害股东财产权益而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目的是请求获得赔偿或返还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