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合同是否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我是一名劳务派遣工,和公司签的合同马上要到期了,听说公司不打算续签。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公司要不要给我经济补偿呢?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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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劳务派遣工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是否需要经济补偿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劳务派遣的概念。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也就是和你签合同的公司)、用工单位(实际让你干活的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在这种模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到劳务派遣工的情况,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是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过,如果是用工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务派遣工,而劳务派遣单位安排了其他合适的工作,那么一般不存在经济补偿的问题。因为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关系还在,只是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但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合理安排新工作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同样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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